(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征收率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据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