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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4-06 | 390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六、2016年5月31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领取的实行过渡期管理发票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的结存数量准确信息共享给主管国税机关。持有过渡期管理发票的纳税人首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时验旧领新。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八、纳税人应当依法保管、开具、使用发票,不得有转让、转借或虚假开具等发票违法行为。
  九、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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