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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管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12-01 | 2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问题,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明确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问题,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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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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