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法制化日趋完善,财经纪律和责任追责日趋从严的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自身特性和历史原因,在公共资金大增后“因钱惹祸”、风险管理跟不上,出现资产受损或干部被处分的案件时有发生。在目前全面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更应重点关注如下4种不当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
财务管理最大的风险是资金的安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单位的威胁最大。职务侵占是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挪用资金是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都是贪利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则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
在行政事业单位,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用 虚假业务或虚假票据套取转移单位资金;利用支付工程、货款等便利,截留款项供个人使用甚至直接携款潜逃;套取资金发放下属秘密奖;用白条虚报巨额资金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等。
近年来,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之所以发生轻易侵占或挪用单位的财产和资金的案件,一般是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漏洞造成的。如会计与出纳岗位不分离,印鉴保管不善,现金支票管理混乱,财务制度报关不严形同虚设,内控程序不到位甚至失效等,给不法人员造成许多可乘之机。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财务管理人员不尽职责、疏于管理造成的。如单位财务负责人往往只负责审核、签批资金,只看财务报表,听取财务人员的汇报,对单位整体财务状况未做深入了解。
对下属或投资企业的虚假出资或承诺
不少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属企业或投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涉及对外投资。从目前披露的不少案例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一般不仅效益不高,而且极易出现法律官司,单位资金资产出现损失或连带责任。其中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涉嫌虚假 出资和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很多不法企业为拉行政事业单位“大旗”,忽悠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给予他们许多虚假利益诱惑。不少单位领导财务人员不懂法律法规,在成立时配合被投资企业以虚假资产搞假评估出资、赠送股份出资等“噱头”,骗取单位做出“虚假出资”或承诺担保的决策。最常见的“虚假出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将存货、机器设备、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的虚假出资高估作价,特别是对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高价评估;另一类是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船、专利技术等虚假出资,实际上并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变更登记到被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