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经常被所投资企业坑蒙拐骗,投资不成“反亏一把米”,不得不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经济合同的法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金增加,对 外采购活动、对外投资、对外技术转让、对外提供服务和出租出借资产等经济活动业务日益频繁和复杂起来,经常出现被告上法庭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很多案件存在“一成被告即败诉”、法律证据无法提供、官司赢了资产却损失了等许多不合常理的情况。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领导和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很多领导和人员认为市场不会那么“险恶”,没必要也不可能将经济合同每个方面都考虑那么清楚。因此,很多必要的制度和程序不建立,盖章签字很随意。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人才。即使有些领导和财务人员有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但由于知识水平有限,面对内容很多的格式条款和很多法律术语的合同,没有耐心去看,也难以看出内在陷阱与风险,于是签字了事。三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不能有效督促其履责。有些单位聘请了法律人员对经济合同把关审查,但请的法律人员根本没办理过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或者对法律人员聘用无考核、无具体要求且有时更多考虑的是律师费用,经济合同只要法律人员看了就签字盖章,而对律师意见是否合理和是否采纳关注不够。因此,很多签订的经济合同很滑稽,官 司打起来没有任何法律作用。四是不注重法律证据的收集与保管。很多经济合同实施过程中,财务和业务部门各自独立、不互相沟通,在合同变化时不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或资料无人保管,待产生合同纠纷或结算时出现“对方有证据我方却一无所有”的情况。
套取资金资产形成“小金库”
作为非营利性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应该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入账,不得侵占截留单位的资金资产。但现实中一些单位经常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不列入单位账簿,通过私存私放的方式予以截留,形成“小金库”。
“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腐败,同时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对设置“小金库”的行为,国家有关法规的处分十分严格。一旦发现不仅涉及的资金资产要全部上缴,且相关领导干部或人员会受到纪律或刑事处理,给单位人才和资产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