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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会,如何取得“免税”、“扣除”两大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10-12 | 39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中国基金会数量已经接近5000家,2015年度底基金会资产超过1100亿元,当年公益支出超过320亿元。相比较于国外发达国家,目前中国基金会发展的质量和规模还显得微不足道,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民政部2016年开始对《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5月,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本文重点讨论基金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等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范围: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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