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基金会的有效运营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慷慨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进一步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人取得上述税前扣除的优惠,基金会需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总结:
税收优惠政策是做大做强(公益)基金会的关键所在。参照国际惯例,基金会通常只须向税务部门提交一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同时享受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而在我国,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这两种税收优惠,基金会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管理部门两次递交不同的申请,且由于两种税收优惠的标准差异较大,大多数基金会通常只能获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资格。另外,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上所得税优惠都应该实行备案制,杜绝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华税呼吁,简化基金会税收优惠资格申请的流程,加强事后监管,提高违规者的违法成本方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