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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实施营改增的四类企业六大关注点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3-17 | 3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前正在召开的“两会”已经明确将于51日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面实现营改增。四大行业要么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么是与老百姓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产业,营改增前,占营业税的比重超过67%。可以说,营改增真正的挑战和难点就在于这四大行业。

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国家通过“进水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以票控税”的最为典型的税种。而从以往来看,包括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无不是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在此背景下,营改增后,房地产、金融等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应该更加规范,着力防范涉税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

与此同时,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业将使用11%的税率,金融、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生活服务业中的娱乐业3%——20%),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国家层面的额“减税”重在整体,侧重于中小企业,具体到具体企业是有增有减,因此提升税务管理的水平和税务筹划能力非常重要。

一、抵扣凭证管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依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三票一证”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企业应该切实重视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

二、规范财务核算

增值税税制下,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会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第一、按照现行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会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6%)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第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使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额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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