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与税务机关较为常见的争议事项是对应收款项损失的证据资料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做坏账损失处理。
企业一般认为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只需要提供“会计处理记录”、“企业的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三项证据。实际执行中“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还要结合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要求,进一步提供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明。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9号)规定,注册税务师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1、评价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2、审核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3、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4、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5、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