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大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Web site | News center| About us| Join us
0371-23235606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当前位置:
福建注协就验资业务若干关注事项发布专家提示
来源: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作者:dlkjsws | 发布时间: 2024-04-23 | 2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信息。新《公司法》的出台,验资业务需求可能大幅增长。

  对于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主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2006年发布)及其应用指南(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下统称执业准则)进行执业。尽管上述执业准则对验资的取证、审验程序及应当关注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一些误区,本提示通过提示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应关注的若干事项,为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提供参考。

  一、法律形式优先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业务的核心在于审验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者变更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鉴于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折衷资本制”(即股东出资应足额但可分期),“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概念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含义,因此验资是一项非常注重法律形式的业务。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其专业判断空间(如有)小于审计业务,谨慎使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的思维方式和执业理念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比是存在重大差异的。因此,执业过程中应秉承“法律形式优先”原则,不能以“实质重于形式”或者“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为由,对不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出资予以认可。

  注册会计师应熟悉《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在执业过程中密切关注与股东出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关注国务院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时,相关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执业准则,避免因执业不当带来的职业风险,除可能被行政处罚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验资业务承接管理

  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前应了解被审验业务情况,以足够识别和评估业务的重大风险,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该项业务。

新  闻

中  心

联系电话:0371-23235606

                 0371-22318596

邮箱:dlkjsws@126.com

联系人:杨老师、万老师


网站分享
SITE 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