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即:对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情形,在办理完毕财产权转移手续之前,不应出具验资报告。这里提示注册会计师注意即使在验资报告后附的“验资事项说明”中指出了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截至验资报告日尚未办理完毕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事实,只要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报告正文中认可被审验单位已经收到股东缴付的出资,无论是否对此予以特别说明,均不足以减轻或者免除注册会计师验资不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