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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注协就验资业务若干关注事项发布专家提示
来源: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作者:dlkjsws | 发布时间: 2024-04-23 | 23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按照实际情况规范出具验资报告

  (一)区分验资截止日与验资报告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二条规定: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应用指南》规定:“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四条规定:“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应用指南》要求,对于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应在验资报告中增设说明段,对此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验资截止日和验资报告日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时点。从“验资截止日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这一点可以看出:验资的首要目的应当是对截至验资截止日止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论所针对的是验资截止日这一时点上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取证和审验均应围绕验资截止日这一时点进行。另一方面,由于验资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关注验资截止日到验资报告日期间可能影响审验结论的事项或情况,并评估对审验结论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在验资报告中说明等。

  例如:以验资为目的而发出的银行询证函所函证的信息,应当是截至验资截止日的投资款入账情况以及相关账户于验资截止日的账户余额信息。但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关注相关账户在验资报告日的余额情况,以及验资截止日到验资报告日期间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关注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

  (二)验资事项说明

  验资事项说明通常包括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出资规定、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验资事项说明的“审验结果”部分,要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具体说明其出资方式和内容,并说明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股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情况)、评估情况(包括评估结果和确认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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