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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注协就验资业务若干关注事项发布专家提示
来源: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作者:dlkjsws | 发布时间: 2024-04-23 | 2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情况了解

  了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的目的和报告用途,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委托方对审验时间和报告时间的要求以及以往是否经过验资或审计(如适用)等。

  (二)初步风险评估

  了解被审验单位是否为高风险行业;初步了解出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为非货币出资,是否已经评估,非货币财产计价是否主观程度高或其计价需要依赖大量的主观判断,其产权是否有法律瑕疵,过户是否受到限制;是否有迹象表明出资人之间存在分歧;评价出资人是否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其出资行为可能存在重大的缺陷或不足,导致出资的真实性有效性存疑,特别关注自然人出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或关联方共同出资;评价是否存在因执行该业务而可能给事务所财务或声誉带来潜在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等。

  (三)事务所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1.关于独立性: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相关情形,将导致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当存在相关情形时,事务所能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关于胜任能力: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专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项目组,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包括必要的复核工作);项目组的关键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必要时是否能得到专家的帮助等。

  三、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审验工作重点关注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一项基本前提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在出资前对用于出资的该项非货币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未被设定担保。《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及其指南中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取证和审验程序进行了详细要求,这里提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验工作时需注意,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都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方可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需检查所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并关注出资财产是否未设定担保、未被封存或冻结等。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注册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关注评估师评估报告的特别说明事项和评估基准日到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验工作中,在拟利用评估专家的工作时,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基于保证验资业务质量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应结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了解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养和客观性的基础上,与评估专家就其工作范围、使用的原始数据、评估假设、评估程序等进行充分沟通,评价评估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就评估专家提交的工作成果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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